我們打算在東營注冊公司申請設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想咨詢下代表處設立所需材料中的的銀行資信證明是否需要公證?
依據2010年工商局下發的加強代表處管理的通知,“代表機構在設立、變更名稱時,應當提交隸屬企業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并經隸屬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家或地區使領館公證和認證”。
因而,外資代表處在申請注冊登記時所提供的銀行資信證明需做公證及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