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案范圍為: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爭議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首頁);
2、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文樣式);
3、當事人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身份證復印件)
4、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5、交納評審費1500元,代理費3000元
6、證據材料
(1)商標使用的時間;
(2)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
(3)使用商標的經營業績情況;
(4)商標的推廣及廣告費用;
(5)其他
注: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1)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可以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應為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
(3)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應為注冊商標所有人,且其商標申請注冊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
二、申請時限: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應是對1988年1月13日以后,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申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應自爭議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爭議裁定申請,但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當事人在評審請求中應明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四、當事人對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填寫證據目錄,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五、應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六、當事人提交補充材料和補正材料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請書件后,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應在申請書中聲明,且應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在提交補充材料時應附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出的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2)如果申請書件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形式審查后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自受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