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國,商標權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 而商號權僅比照民法通則關于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2)帶有某公司商號標記的含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一國家時,銷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標在另一國家注冊,卻沒有必要就其商號再行注冊。 當有些企業將自己的商號注冊成商標使用,或者將已注冊的商標變更登記為企業的商號,商標和商號就成為同一內容或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都是《商標法》、《公司法》及《企業登記管理條例》所允許的。 但是在更多的情況下,由于很多商號名稱不具有顯著特征,所以不宜也不能注冊成商標。
(3)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注冊和使用,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商號按照《公司法》或《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4)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系而存在,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系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